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告
本局受理吴兴泽、袁火财、谢英珍等三人工伤(冲压工伤)认定申请并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,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予其单位,根据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第十七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,本局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公告如下:
[公告一]
一、公告文书:中劳社工认[2005]6128号《工伤认定决定书》。
二、受送达人:中山市小榄镇恒柏金属制品厂。
三、内容:吴兴泽于2004年10月11日16时,在中山市小榄镇恒柏金属制品厂冲压车间受到的伤害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㈠项的规定,本局认定为工伤。
[公告二]
一、公告文书:中劳社工认[2005]6180号《工伤认定决定书》。
二、受送达人:中山市小榄镇邓氏缝配制品厂。
三、内容:袁火财于2005年7月4日20时30分,在中山市小榄镇邓氏缝配制品厂车间受到的伤害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㈠项的规定,本局认定为工伤。
[公告三]
一、公告文书:中劳社工认[2005]10397号《工伤认定决定书》。
二、受送达人:中山市东区妙宜轩食店。
三、内容:谢英珍于2004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东区妙宜轩食店的受伤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㈠项的规定,本局认定为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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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电保护器网编辑:小蔡
- [2009-04-24] 他的工伤谁负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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